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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仁寿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18年05月08日  
 索 引 号 008570032/2018-00117  公开方式 主动公开  公开日期 2018-05-08
 发布机构 县政府办公室
 公开程序 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

仁府办发〔2018〕15号   


各镇乡人民政府,县级各部门,各园区管委会:   

《仁寿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办法》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   

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  

2018年5月4日   

仁寿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

专家管理办法

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(以下简称咨询论证专家)管理工作,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,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,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,参照《眉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办法》,结合仁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  

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,由法律、经济、环境保护、科技、文化、社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。   

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咨询论证专家遴选、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等工作。   

第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   

(一)热爱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,公正诚信,廉洁自律,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、较强的责任心、良好的职业道德;   

(二)具有高级职称,或者三年以上工作经历、实践经验丰富并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;   

(三)熟悉相关行业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;   

(四)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;   

(五)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;   

(六)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。   

第五条 咨询论证专家人选由国家机关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、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推荐。   

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推荐人选组织审核,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单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。   

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   

(一)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;   

(二)独立开展相关工作,独立提出专家意见;   

(三)依约获取相应报酬;   

(四)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  

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   

(一)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坚持客观、中立原则,不得弄虚作假;   

(二)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,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,不得无故中途退出;   

(三)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;   

(四)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,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;   

(五)接受县政府法制办的管理。   

第九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活动,相关部门应邀请咨询论证专家参与并提出意见:   

(一)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、修改、决策;   

(二)重大行政决策中重点、难点问题的咨询论证;   

(三)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;   

(四)其他有关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和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情况。   

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论证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专业关联原则,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。   

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后,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。   

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、建议,应予以吸收采纳。   

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,不宜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,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。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实后,从专家库中退出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。   

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实后取消资格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:   

(一)不能廉洁自律,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,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,或谋取其他好处的;   

(二)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;   

(三)违反有关保密规定,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;   

(四)经考核,三次以上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;   

(五)以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;   

(六)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   

(七)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。   

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。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、完成绩效、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。   

第十六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两年,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,每次展期为两年。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资格的除外。   

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,专家被取消资格的,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。   

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,按照工作量采取800—2000元/人·次的标准给付。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。  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。   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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