仁府办发〔2018〕15号
各镇乡人民政府,县级各部门,各园区管委会:
《仁寿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办法》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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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4日
仁寿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
专家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(以下简称咨询论证专家)管理工作,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,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,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,参照《眉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办法》,结合仁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,由法律、经济、环境保护、科技、文化、社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。
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咨询论证专家遴选、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等工作。
第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,公正诚信,廉洁自律,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、较强的责任心、良好的职业道德;
(二)具有高级职称,或者三年以上工作经历、实践经验丰富并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;
(三)熟悉相关行业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;
(四)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;
(五)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;
(六)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。
第五条 咨询论证专家人选由国家机关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、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推荐。
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推荐人选组织审核,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单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。
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;
(二)独立开展相关工作,独立提出专家意见;
(三)依约获取相应报酬;
(四)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坚持客观、中立原则,不得弄虚作假;
(二)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,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,不得无故中途退出;
(三)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;
(四)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,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;
(五)接受县政府法制办的管理。
第九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活动,相关部门应邀请咨询论证专家参与并提出意见:
(一)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、修改、决策;
(二)重大行政决策中重点、难点问题的咨询论证;
(三)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;
(四)其他有关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和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情况。
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论证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专业关联原则,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。
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后,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。
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、建议,应予以吸收采纳。
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,不宜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,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。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实后,从专家库中退出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。
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实后取消资格,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:
(一)不能廉洁自律,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,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,或谋取其他好处的;
(二)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;
(三)违反有关保密规定,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;
(四)经考核,三次以上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;
(五)以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;
(六)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七)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。
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。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、完成绩效、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。
第十六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两年,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,每次展期为两年。因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资格的除外。
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,专家被取消资格的,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。
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,按照工作量采取800—2000元/人·次的标准给付。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